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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威远县一女子百万轿车被非法占有 报案后被民警吓唬

发布时间:2019-09-30  来源: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百万轿车被非法占有

法官警察充当保护伞

  百万轿车被非法占有,向威远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明知有刑事犯罪事实而不予立案,也不移交公安、检察机关。在审理本案中,只注重言证,未注重书证,只注重现证,未注重史证,认定事实不清,混淆黑白,适用法律错误,采信虚假证言,枉法判决:轿车合法!

  威远县公安局竟然将与受害人无任何关联性的另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升级为刑事案件受案侦查,违反办案取证规定,干预民事审判,违法受案、插手经济纠纷,乱作为、不作为,并在调查取证时全程带上非法占有者作陪!办案民警询问受害人时,更是强行要求受害人承认轿车不是自己出钱购买的,还威胁受害人“要坐牢”……非法占有者曾多次公开向受害人叫嚣:“公安局倪xx和梁xx两个领导都叫我告你们的诈骗罪。”……

  在依法治国、反腐倡廉、正党风树形象的新形势下,而威远县法院、公安还在铁板一块为诬告陷害和侵占他人财产者充当着保护伞……

  我叫龙碧英,四川省威远县人,我于2012年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一辆125.8万元的奔驰轿车,在2015年1月24日被威远县XXXX公司老总王XX从我前夫的弟弟手中开走拒不归还,并称我前夫2014年1月2日向其借了60万元到期未归还,因此要开走我的车以抵债。但我对此并不知情,而且我与我前夫早在2009年8月14日已离婚,且轿车是在我离婚后以我个人自有资金购买所得,其借款债务与我及我所有的轿车没有任何关系。

  我向法院起诉要求王XX返还轿车后,反被王XX控告诈骗。威远县公安局在毫无依据的情况下对此受案,并三次对我进行询问,询问的内容基本相同,每次都要求我承认车是我前夫的,面对我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购车发票、转账凭据等票据,询问民警却说:“你这些票和证照,证明不了是你的车。”威远县经侦大队一名姓尹的民警在询问我时还威胁说:“你已经构成了合伙合同诈骗,数额大,要坐牢”。

  之后,威远县公安局为帮助王XX到法院起诉,又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王XX得以顺利起诉,法院审理后准予王XX撤诉。但王XX依旧非法侵占着我的轿车拒不返还。

  后来,威远县人民法院对于我再次起诉的要求王XX返还原物案判决:王XX取得川KBD690轿车合法应当归王XX所有。驳回龙碧英的诉求。

  这样的判决让我忍不住想问,公安、法院都成了某个人的了吗?这还是人民公安、人民法院吗?

  2016年9月13日我再次去威远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请求立案调查,但办公室里的尹姓警察对我提供的证据看都不看直接说:“立不了案,出去!”

  在威远县公安和法院的避护下,非法占有者开着我的轿车逍遥法外至今已20个月之久,拒不归还,导致我严重经济损失。我强烈要求:

  一、威远县法院公平、公正依法审判,侵占者立即归还我的川KBD690奔驰轿车;并赔偿因轿车被侵占造成的生意经济损失。

  二、威远县法院应将涉及刑事部份移交公安局、检察院,并追究王XX的刑事责任。

  三、因公安乱受案造成我的社会影响要求赔偿。

  事件详情:

  看威远县公安局如何将借贷纠纷案件升级为刑事案件受案侦查↓↓↓

  王XX非法占有我的个人财物奔驰轿车,并称我前夫于2014年1月2日向其借款60万元到期未归还,用我的车抵债。

  我与我前夫早在2009年8月14日已离婚,王XX称的2014年1月2日我前夫向其借款60万元一事发生在我离婚五年之后!且王XX与我前夫发生借款关系时,我不在场,也不知情,更不是共同借款人,也不是担保人。这借款与我何干?离婚证书如下图:

  我于2015年10月8日向威远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XX返还原物之后,王XX于2015年10月20日以我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向威远县公安局提起刑事控告,威远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受理此案。突然联想到,非法占有者王XX曾多次说:“公安局倪xx和梁xx两个领导都叫我告你们的诈骗罪。”借款纠纷案因此升级为刑事案件侦查!下图是威远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回执”:

  因威远县公安局2015年10月20日出具了这份“受案回执”,法院原定于2015年10月29日下午3点开庭审理的我起诉王XX返还原物一案,法院中止了审理。充分证明公安局明显有干预民事审判的嫌疑。

  对于威远县公安局受理这起刑事报案,我有几点质疑:

  一、报案人王XX提供了什么依据证明我与我前夫李天平构成合伙合同诈骗?威远县公安局以什么事实和法律依据受案?

  二、从王XX之后的起诉书可得知,其与我前夫只是借款纠纷。威远县公安局何以诈骗罪受案?

  三、无论是王XX与我前夫的借款纠纷还是王XX称的合伙合同诈骗,与我都没有任何关系。威远县公安局又以什么事实依据说我涉嫌合同诈骗?

  威远县公安局两名警察在询问时的行为是在为非法占有者炮制伪证吗?

  威远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受理王XX报案后,对我进行了三次询问,第一次是一名姓尹的警察;第二次是姓罗的警察;第三次仍是罗姓警察,另外多了一个旁听的,我不认识,警察也没有作说明。警察每次询问都要求我承认轿车是我前夫的,还要求我必须按照他们的要求回答问题。

  我向两名询问警察说明,车是我离婚后我自己的钱购买的,不是我前夫的,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我有轿车的一切合法证照,并提供了购车发票、转账凭据等证据。

  但两位警察凶神恶煞的拍着桌子说:“我叫了你拿这些东西呀!你只要说车是你前夫出钱买的就行了。你这些票和证照,证明不了是你的车。”

  姓尹的警察在询问时还威胁说“你已经构成了合伙合同诈骗数额巨大,要坐牢哟。”

  经我确认了解,威远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在对另外几名社会人士进行了调查询问时,报案人王XX全程参与“监督”!似乎担心被询问人员说了实话,与其想要的证言不一致!在后来从法院的判决书中采信的笔录中看到,被询问人员的说话都在撒谎。

  也不难理解,威远县公安局在询问我时以威胁的方式要求我按照他们的要求回答问题的惯性做法,不排除,这几个被询问的人员也被要求了!

  威远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如此形影不离的带着王XX,符合办案侦查相关规定吗?我国哪条法律法规给了你带着控告人询问调查相关人员的权利?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侦查了28天之后,2015年11月18日,威远县公安局又以无犯罪事实向威远县法院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如下图:

  根据公安部相关规定,受案、立案都必须网上登记,以便报案人和其他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公安机关政务网站等自助查询接报案、受案立案及案件办理情况。上图,威远县公安局出具的这份“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受案有无进行网上登记呢?没有查到该受理案,威远县公安局对我及其他几名人员的询问难道是在办假案?或者说是在以公安局的名义、警察的身份帮助非法占有者炮制伪证?图谋将我纳入王XX与我前夫之间的借款共同债务人,然后就顺利的帮助王XX“合法”霸占我私有轿车。

  现在看来,威远县公安局之所以蹊跷受案、非法询问取证后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或是因为王XX要到法院起诉与我前夫的借款纠纷。法院也就有了“善意取得,善意就是合法的”的说辞!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规定对于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除性质和事实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都必须进行网上登记。《意见》第(二)条4项还明确:对于报案不接、接报案后不登记不受案不立案、受案立案后不查处,越权管辖、违法受案立案、插手经济纠纷,以及虚报接报案和受案立案统计数据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威远县公安局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受案侦查,28天后又因无犯罪事实不予立案,这不仅对我造成严重的精神打击,更是干预民事审判,违法受案、插手经济纠纷,乱作为。

  报案人、王XX不仅故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拒不归还,还涉嫌侵占罪而且捏造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诬告陷害罪。公安机关应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在威远县公安局的支持帮助下,2016年1月29日王XX就我前夫借款未还向威远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开庭审理,于2016年3月25日裁定,准予王XX撤诉。

  不难看出,非法占有者为达到侵占他人财物的目的,利用其在威远县公安局的关系网,进行报案、公安受理侦查、再不予立案,又起诉、法院受理审理、又撤诉。这当中有多少权为己用、政商关系不清不楚,又怎会是我们普通民众能知晓的?!我们普通民众要想打赢官司、感受公平正义,在威远县还有希望吗?

  威远县法院陷入县公安局的关系网

  采信虚假证言枉法判决 非法占有变合法

  2016年3月4日,我以追究王XX诬告陷害和侵占财产的刑事责任向威远县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5月11日威远县法院驳回了我的诉求。

  之后,我准备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威远县法院立案庭法官叫我把上诉状交给他们,由他们到市中院、去立案。我便把上诉状交给了威远县法院立案庭。过了段时间,市中院也不予受理。

  我又于2016年7月1日向威远县法院提起了返还轿车并支付车辆占用费的诉求。法院于2016年7月21日开庭审理。2016年8月29日作出了判决:王XX取得川KBD690轿车合法,应当归王XX所有,驳回龙碧英的诉求。

  我起诉的是请求法院判令王XX返还轿车并支付车辆占有使用费,而威远县法院不仅驳回了我的诉求,还将我个人所有的川KBD690轿车判给了王XX!

  威远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川1024民初1367号判决书不仅严重缺失公正,且不合常理,违背相关法规,用“经审理查明”表述法院从未调查过的、公安局全程带着王XX参与做的询问笔录,当判案依据。判决书下图:

  这是判决书的第2页,威远县法院以“经审理查明”称我“于2013年10月生育一子”,在第六页“经审理查明”的内容里又称我在“2014年还生育一个小孩”。我是机器呀?一年生一个孩子。我有几个孩子?啥时候生的?借款发生之后我生过小孩吗?你查明的内容,你查了吗?你这是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常识都没有,何来公正?拜托以后认真点!

  判决书第5页,还是“经审理查明”的内容,画红线部份,说这是威远县公安局对XXXXXX有限公司经营者何XX的询问笔录,称“2012年8月李天平来我公司办理按揭贷款……”但是,何XX清清楚楚知道汽车是我龙碧英去按揭的,一切按揭款都是我去还的,保证金也是我在何的公司领的。我想问威远县人民法院,你们到底是如何查明的?威远公安局在询问何XX时,非法占有人王XX全程都在场,如此证言你也采信!正常吗?

  这是判决书第6页,同样是“经审理查明”的内容,是威远县公安局对陈XX的询问笔录,称我在“2014年还生育一个小孩”,判决书第2页“查明”我“于2013年10月生育一子”,在此,我也不多说,既然是法院“查明”的,那就希望法院能真正查明,我啥时候生的娃,生了几个,与他人借款纠纷及非法占有我轿车案有何关系。

  这是判决书第7页,“经审理查明”的内容,画红线部份上接第6页最后一段,是威远县公安局对修理店邹XX的询问笔录,称“李天平有一个奔驰350车子在2013年至2014年间经常在我的店子来维修保养……”暂且不说别的,我就问,邹XX的修理店有资格做奔驰车的维修和保养吗?有李天平去修车的证据吗?如果都没有,邹XX说的话是真实的吗?法院调查过吗?法院能当作判案依据采信吗?

  这是判决书第12页,法院依据威远县公安局带着非法占有者进行的询问笔录作出判决:王XX取得川KBD690轿车合法,应当归王XX所有,驳回原告龙碧英的诉讼请求。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作出了相应规定:一定情形下因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的获取违反法定取证程序,予以“强制排除”。但是,威远县人民法院不但不排除,反而依据威远县公安局民警带着非法占有者王XX询问社会人士的笔录作判案依据!

  该判决,严重违背事实、混淆黑白:

  一、2014年1月2日,王XX与我前夫发生借款关系时,我不在场,也不知情,既非共同借款人,也非担保人。威远县人民法院依据什么判决我个人所有的轿车抵偿该欠款?

  二、2015年1月,王XX占有我所有的奔驰轿车时,没有取得我的书面或口头同意,更没有我同意以该车向王XX借款提供抵押的证据。威远县人民法院又凭什么说我同意以车抵债?

  三、王XX借款给我前夫、我自有资金购买轿车,均发生在我与我前夫离婚之后,因此,王XX与我前夫的借款关系是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我所购轿车是我个人财产,不是与我前夫的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再清楚不过的法律关系,但威远县法院却视而不见,颠倒黑白,在事实证据面前,硬是将我离婚后购买的轿车说成是我前夫所有的。

  四、威远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明知有刑事犯罪事实,却不予立案,也不移交公安、检察机关。

  2016年9月13日,我再次到威远县人民法院找到本案的审判法官刘达科,刘法官首先就是一句话“对方是善意的,只要是善意的就是合法的。”作为弱势群众,面对公安、法院、有钱有势的人我实在感到万般无奈。

  威远县人民法院的枉法判决,是否受到“打招呼”的干扰、“关系网”的影响,只有威远县人民法院自己知道!

  综上所述的事实证据清楚明了,能充分证明我没有伙同李天平进行诈骗行为。我个人所有的轿车被王XX非法侵占,且使用至今,威远县公安局受案侦查我,法院还判令王XX的侵占是合法的,驳回我的诉求。县公安局乱作为办假案,干预司法审判。县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枉法判决。

  相关证据资料附后,共81页。

  以上反映投诉句句真实,如有不实,我龙碧英(身份证扫描如下)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与本网无责。

投诉反映人:龙碧英

2016.9.13

投诉人基本资料:
投诉人姓名: 龙碧英 身份证: 51102419XXXXXXXXXX
手机: 131XXXXXXXX 固定电话: 0832-82XXXXX
QQ号码: 92XXXXXXX 单位名称: 四川省威远县XX镇XX路XX号
地址: 四川省威远县XX镇XX路XX号 邮箱:  
投诉IP: 182.XXX.XX.X 投诉时间: 2016-09-15 16:40:40
被投诉人基本资料:
被投诉人姓名: 威远县公安局胡小虎局长威远县法院刘应江院长 电话/手机: 局长1XXXXXXXXXX院长1XXXXXXXXXX
地址: 威远县公安局、威远县法院 被投诉单位: 威远县公安局、威远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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